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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部分工作量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17    阅读次数: 10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指导创新创业工作量认定工作,经2020年11月4日本科生院务会议研究,对《集团公司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政发〔2017〕34号)第三部分教学工作量计算第10条、11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0.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1)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量

国家级项目:48学时;省级项目:24学时;校级项目:16学时。工作量在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予以认定。

2)辅导其他创新创业(创客、创新俱乐部等)项目工作量

由辅导教师及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本科生院创新创业教育处认定,工作量最高不超过32学时。

注:多人指导同一项目,由第一指导教师据实对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第一指导教师至少40%。

②每位教师此项累计工作量不超过100学时/年。

11.辅导大学生科技竞赛、设计类竞赛

1)辅导国际性、国家级竞赛(获奖证书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署印)工作量

最高等级奖:64学时;第二等级奖:32学时;第三等级奖:24学时;其它奖:16学时

2)辅导省级竞赛(获奖证书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省学联、省科协等机构主办或署印)工作量

最高等级奖:32学时;第二等级奖:24学时;第三等级奖:16学时;其它奖:10学时

注:①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工作量。

多人指导同一竞赛,教师指导内容需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由第一指导教师据实对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第一指导教师至少40%。

③每位教师此项累计工作量不超过100学时/年。

 

 

                               本科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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