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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1-05-13    阅读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为加强集团公司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分别为:A-管理、B-课堂(含实践教学)、C-作业、D-考试、E-成绩、F-保障。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见附件1。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能

集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行使日常职能。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参与全校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并负责III级教学事故的核定工作。

各教学和管理部门成立由院长(部、中心主任)或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I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以及I级、II级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集团公司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见附件2)。 III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事故责

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认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认定。

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不得对本部门事故进行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由于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事故,且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视为I级教学事故,该单位除受到通报批评外,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责任人一学年内构成两个III 级教学事故的按II 级教学事故认定,构成三个III 级教学事故或一个III 级和一个II 级教学事故或两个II 级教学事故的按I 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对于III 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对事故责任人签发《集团公司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件3),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于II 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集团公司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院(部、中心)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5-15%的校内绩效津贴。

第十条对于I 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集团公司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一次I 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只能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扣发 50% 的校内津贴。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I 级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扣发全年的校内津贴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和管理人员予以待岗处理并视其以后表现决定能否继续上岗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认识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对其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第十一条  对于教学事故当事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挽回损失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当事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反馈后10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位应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20日内将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教学事故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原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中心)或主管部门留复印件备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具体条文如与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校内以前有关文件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事故的分类、事项和级别

分类序号

事               项

级别

A 1

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需进行教学调度时,由于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通知未及时发放到位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1. 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消极后果;

2. 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

3. 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造成消极后果影响恶劣。

 

 

III

II

I

A 2

排课、考试安排教室调度、更改上课时间或下发通知等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不超过10分钟;

2.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超过10分钟但未造成停课;

3.未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超过30分钟或造成停课。

 

 

III

II

I

A 3

在课程开课前一周仍未将本课程课表通知到开课教师的责任人。

III

A 4

审查不认真,颁发学生毕业证书时出错:

1.漏发毕业证书或证书信息出现大面积错误;

    2.发给了不应发给者:

1)及时追回,未造成不良后果;

2)及时追回,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证书无法追回。

 

III

 

III

II

I

A 5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及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II

I

A 6

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值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

1. 情节一般;

2. 情节严重。

 

 

II

I

B 1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未经办理正式手续,擅自:

1. 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找人代课;                         

2. 停课、缺课。                                   

 

II

I

B 2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含上机、实验):

1. 迟到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

1)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未造成停课且课堂时间未缩短;

2) 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未造成停课但课堂时间缩短;

3) 致使本次课堂教学无法进行。

2. 迟到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未造成停课;

2) 致使本次课无法进行。

3. 迟到30分钟以上。

 

 

III

II

I

 

II

I

I

B 3

教师在上课(含上机、实验)时间无极特殊不可抗拒原因,擅自离开课堂办其他与本堂课无关事项:

1.未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2.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II

I

B 4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前下课(含上机、实验):

1.提前下课5至10分钟;

2.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II

I

B 5

各类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故意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B 6

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如此的场合除外)或在教室内吸烟。

III

B 7

没有教学计划或未办理相关手续,任课教师擅自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应上课程内容的1/4以上。

II

B 8

教师在课堂(含上机、实验)上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言行。

I

B 9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1500-3000元或学生需就医;

2.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需住院。

 

II

I

B 10

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因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而影响教学秩序。

II

B 11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指导教师未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职责,影响实习任务的完成

1. 情节一般;

2. 情节严重。

 

II

I

B 12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指导教师对实践教学环节:

1. 擅自改变计划安排

2. 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一周以上

 

II

I

B 13

期间,指导教师擅自离岗

1. 一天

2. 一天以上。

 

II

I

B 14

未按照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要求及规定执行,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1. 情节一般:

1) 采取补救措施;

2) 未采取补救措施。

2. 情节严重。

 

 

 

III

II

I

B 15

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院(系、部)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

1. 一周

2. 一周以上或无故连续两周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

 

 

II

I

B 16

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内容出现大面积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未发现、纵容或不予制止。

I

B 17

违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1. 擅自提前进行或未按学校及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2. 情节严重

 

III

II

B 18

违反实验教学规程

1. 影响正常实验教学内容的实施

2. 酿成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教学内容的实施。

 

II

I

C 1

教师未按教学计划向学生布置作业或按教学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一个学期布置作业不足计划量的2/3。

II

C 2

在有作业的课程中,学生按规定已交作业而一个学期一次未予批改或未曾在全班讲解作业情况。

II

C 3

遗失教学班上学生作业本:

1. 3-6本;

    2. 6本以上。

 

III

II

D 1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考场、试卷或外语听力设备未准备好:

1. 采取补救措施,使得本次考试得以进行,推迟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 采取补救措施,使得本次考试得以进行,推迟时间超过10分钟;

3. 致使本次考试无法进行。

 

III

 

II

I

D 2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监考教师未到、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1. 迟到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擅离考场;

2. 迟到时间超过10分钟;

3. 未到。

 

III

II

I

D 3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主考教师携带试卷缺席、漏带或迟到:

1. 采取补救措施,使得本次考试得以进行,推迟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 采取补救措施,使得本次考试得以进行,推迟时间超过10分钟;

3. 致使本次考试无法进行。

 

III

 

II

I

D 4

安排不当、通知不到或无极特殊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主考或监考教师到考试时间仍未到位监考:

1. 采取补救措施,使得本次考试得以进行,推迟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 采取补救措施,使得本次考试得以进行,推迟时间超过10分钟;

3. 致使本次考试无法进行。

 

 

III

 

II

I

D 5

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

1. 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2.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不利,致使成绩无法认定;

3. 致使考试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成绩无效。

 

III

II

I

D 6

主考、监考教师监考不力

1. 在考场看报、玩手机或聊天等;

2. 对学生作弊行为不予制止

3. 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4. 怂恿考生提前交卷、放弃考试或截留考生试卷。

 

III

II

I

I

D 7

主考、监考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1. 1-4人;

    2. 5人以上。

 

II

I

D 8

考试前故意泄露试题内容或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I

D 9

已发现作弊现象隐情不报。

II

D 10

试卷:

1. 相邻两届学生的试卷内容重复率超过30%、与教学大纲相比试题份量明显不足或难易程度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2. 试卷重复使用

 

II

 

I

D 11

已安排考试时间的课程,擅自提前或推迟考试。

II

E 1

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提交考试成绩或未及时按照要求通知学生家长

1. 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2. 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III

II

E 2

教师在成绩评定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进行从而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或计分严重失误致使学生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影响

I

E 3

考试成绩报出后又非法更改成绩。

II

E 4

管理人员丢失考生试卷无法弥补

I

F 1

因车队调度、驾驶员等工作人员个人原因或因管理混乱造成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

1. 5-10分钟;

2. 10-20分钟;

3. 20分钟以上

 

 

III

II

I

F 2

计划内上课、上机和实验课,因条件未准备好或值班人员不到位致使不能正常上课:

1. 因条件未准备好: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2)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2. 因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值班人员迟到或未到: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2)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III

II

 

III

II

F 3

一周内有两天上课铃声不响或明显不准而未及时修复。

III

F 4

因管理原因致使电教设备不能按教学计划正常使用:

1.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不超过20分钟;

2. 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超过20分钟。

 

III

II

F 5

需通知而未及时通知、能修复而未及时修复的停电造成停止或中断考试、上课、实验、实习等正常的教学工作:

1.不足一节课;

    2.一节课以上。

 

 

III

II

F 6

上课时间在教室附近喧哗的教职工,或由于安排不当发出各种噪声,严重影响上课的有关部门责任人。

III

F 7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已承诺完成的水电气改造或修缮等未按时完成,致使实验课无法按计划正常进行。

II

F 8

上课期间无粉笔供应或教室无板擦,向教室管理人员提出后仍未及时解决。

II

F 9

教师休息室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未按时开放。

III

注:本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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