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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与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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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05    阅读次数: 21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规范学校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规定,在《集团公司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党发〔2016〕161号)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二、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支出标准为: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人均伙食费每天不超过90元,单餐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开展党建活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四、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到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党建活动,往返超过一天的,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校党委分管副书记审批;以党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的党建活动,须由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开展党建活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七、党建活动经费从党费和党务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八、报销党建活动费用,需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基层党支部(党小组)开展党建活动费用由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到学校财务报销;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由书记签字、并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学校财务报销。赴外地进行学习、教育、培训、调研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时应出具相关活动审批意见。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党发〔2016〕161号)仍然有效,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以上级党组织最新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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